德国探亲访友签证
持有一申根协议国家签发的探访签证,如果上面没有其它注明,就可以在所有的申根国家境内旅行。申根协议国家包括: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西班牙。持探访签证者不可以在所到的申根国就业。
任何人无权要求必须签发探亲访友签证。探访签证不保证肯定可以毫无问题地进入申根协议国家境内。各个边界的边境检查官员对是否可以准许入境有最终决定权。
各个申根协议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发探访签证。
1. 由签证申请人的主要目的申根协议国的总领事馆负责处理签证申请 。在未能确定主要目的国的情况下,则由第一入境的申根国家负责处理有关申请。
2 在申请签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持中国因私护照者必须亲自到有关总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签证申请不被接收,并会退回原止。总领事馆有权要求签证申请人在出访结束回到中国之后到总领事馆报到。
德国总领事馆的对外开放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到11:30。
领取签证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4:00至14:30及星期五下午13:00至13:30。
凭收据可由他人代为领取签证。
总领事馆一般需一至最多五个工作日处理签证申请。
3 申请探访签证必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两份经填妥并分别贴上近期证件照的申请表格
2)有效护照一本,护照必须在所申请的签证到期之后至少90天内仍然有效
3)一份邀请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逗留时间
b 逗留目的
c 保证被邀请人在签证期满之后会回中国
4)一份旅游经济担保证明(包括旅行和逗留费用)
经济担保书可以是按照外国人法第84条规定所作的经济担保书,写明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邀请人承担旅游费用。经济担保书必须由官方公证。邀请人可向德国驻外使、领馆或者是德国国内外国人管理局索取经济担保书。
5)一份出国期间医疗保险证明
6)如果邀请人是居住在德国的非德籍居民,须提供该邀请人有效旅游护照及有效在德居留许可证的复印件
7)如去探亲,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
8)未成年的申请人需要有父母双方或者是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可亲自在总领事馆签名,或者是签名经公证并由所在地省外事办公室再加以认证)
9)学生:出示学生证以及所属学校的同意书,同意书中需说明联系人的地址、电话和姓名以及同意书签署人的职务
10)签证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关申请人职位、收入、准许休假和会回来继续工作的证明
11)签证申请人的中文地址。
总领事馆有权在个别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材料。 所有中文资料必须译成英文或者签证国的语言。
4. 费用
根据入境次数和逗留时间长短的不同,申请探访签证需缴纳25至50欧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在申请签证时根据当日汇率折换成人民币收取。
注:此须知中的说明不受保障。不能作为要求必须签发签证的法律依据。规定随时都可能更改。以英文须知为准。